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机电产品出口,鼓励发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和境外加工贸易;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外商来华投资;鼓励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实施市场多元化和科技兴贸政策。
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外方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退还。
经营期15年以上的港口码头开发经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
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收增值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投资项目,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其购买的国产设备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费 用)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外国企业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报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获得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和企业合法清算后的所得,可自由汇出境外。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经批准设立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并同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含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在投资总额之外利用自有资金(企业储备资金、发展资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环节税。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必须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增值税实行出口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