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公布若干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其中,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通知指出,文化产业是指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文化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上述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政策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