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是一位技术专家,一家新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欲聘其作为公司的技术顾问,为公司运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经协商,公司决定给付A先生每年1万元的技术顾问费,A先生负责解答公司所遇到的技术难题。据此,A先生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交给了B公司经理。因当时经理忙于其他业务,没有在该合同上盖章签字。之后,B公司因遇到技术难题曾3次找A先生咨询,A先生都给以详细解答。但一年的咨询服务期满后,A先生却没有领到约定的1万元顾问费。原因是B公司经理认为,一年来公司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并不多,加之合同没有签字或盖章,合同未生效。因此拒付A先生的技术顾问费,经多次协商未果, A先生便一纸诉状将B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先生和B公司经理多次磋商,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形成了书面合同,并且该经理向外界和公司员工也声称A先生是公司技术顾问,在公司遇到技术难题时亦向A先生咨询过3次。对于这种技术咨询服务,只要双方当事人依合同开始了咨询与解答,就可以认定合同已开始实际履行,而与咨询的次数多少、内容复杂与否无关,B公司经理不能以合同未签字或盖章为由予以撕毁。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让B公司给付A先生技术顾问费1万元。
